服務條款及細則
生效日期: [2026/01/20]
本服務條款及細則(下稱「本條款」)構成您,即用戶(下稱「委託人」或「用戶」),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註冊成立的
速盈信託有限公司(下稱「服務提供者」或「受託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點擊「我同意」或以其他方式存取或使用流動應用程式(下稱「應用程式」)及其中提供的服務,即表示您確認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本條款約束。
1. 服務提供者資訊及監管狀況
- 1.1. 服務提供者狀況。服務提供者是在香港特區正式獲發牌照並受監管的公司。
- 1.2. TCSP 牌照。服務提供者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獲發牌照,成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並受香港公司註冊處監管。
2. 服務性質及信託資產(非銀行業務條款)
- 2.1. 僅限信託服務。應用程式及受託人提供的服務嚴格限於信託的設立、管理及行政。應用程式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亦不應被解釋為提供銀行服務、接受存款服務,或任何超出 TCSP 牌照所允許範圍的受規管金融服務。
- 2.2. 信託資產,而非存款。用戶轉入信託的任何資產,無論是法定貨幣、數碼資產或證券,均被指定為信託資產,且不被視為《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或任何類似法例所指的 「存款」。
- 2.3. 資產隔離。所有信託資產應由受託人以隔離的信託帳戶或結構 持有,與服務提供者自身的營運資金、公司資產或任何其他客戶資產完全分離和區分。信託資產絕不屬於服務提供者資產負債表的一部分。保持此種隔離是為了根據香港信託法保護信託資產。
3. 打擊洗錢(AML)及合規
- 3.1. 強制盡職審查。為遵守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AMLO) 及其他適用法律,用戶必須在註冊時及應受託人要求持續完成所有必要的認識你的客戶(KYC)及客戶盡職審查(CDD)程序。
- 3.2. 暫停或終止的權利。如受託人單方面懷疑用戶、信託資產或任何交易涉及可疑活動、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動,受託人保留絕對權利,無需事先通知或對用戶承擔責任,立即凍結信託資產、暫停帳戶存取或終止信託。
- 3.3. 報告義務。受託人有法律義務向相關香港當局報告可疑交易,且不對因該等報告或遵守法律義務而給用戶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4. 受託人的角色、指示及保留權力
- 4.1. 受託人的角色。受託人的主要角色是根據信託契據及本條款管理信託。
- 4.2. 指示條款。受託人應僅根據委託人/用戶(或其正式授權代表)透過應用程式或其他經批准方式傳達的合法指示行事。受託人有權信賴透過應用程式收到的任何指示均為用戶有效發出。
- 4.3. 無投資酌情權。除非在單獨的書面協議中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受託人對信託資產不擁有任何投資酌情權。用戶保留所有權力,以指示信託資產的投資、管理和處置(即「保留權力信託」模式)。受託人的行動是執行性的,僅執行用戶的指示。
- 4.4. 嚴格非投資建議免責聲明。應用程式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投資建議、財務建議、稅務建議或法律建議。應用程式中的任何內容、工具或通訊,均不應被解釋為出售、購買或持有任何證券、數碼資產或其他投資的推薦或招攬。
- 4.5. 非招攬。本條款或應用程式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出售或招攬購買任何證券或金融工具的要約。
5. 數碼資產及託管
- 5.1. 數碼資產波動性。如果信託資產包括數碼資產(例如加密貨幣、代幣),用戶確認並接受與此類資產相關的極端波動性及固有風險。受託人對任何數碼資產的價值、穩定性或流動性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
- 5.2. 區塊鏈事件的責任限制。受託人對因區塊鏈技術特有事件而產生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網絡故障、硬分叉、軟分叉、協議變更、智能合約故障,或用於持有或管理數碼資產的任何第三方交易所、託管人或平台的駭客攻擊或故障。此類事件應被視為不可抗力事件。
- 5.3. 託管。數碼資產將由受託人或正式委任和受監管的第三方託管人以符合資產隔離和安全最佳實踐的方式持有。
6. 費用、開支及彌償
- 6.1. 費用。用戶同意向受託人支付所有適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設立費、年度管理費、交易費和終止費,詳情載於向用戶提供的單獨費用表中。
- 6.2. 自動扣除。用戶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受託人直接從信託資產中自動扣除所有到期費用和開支,無需另行通知。
- 6.3. 彌償權。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資產中獲得彌償,以支付受託人在妥善管理信託過程中合理產生的所有責任、成本、開支和索賠(包括法律費用),但受託人自身的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情況除外。
7. 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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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責任排除。受託人對用戶及信託的責任受到嚴格限制。受託人對因以下原因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不承擔責任:
- 任何市場損失、價值貶值,或信託中持有的任何投資或資產的失敗。
- 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包括銀行、託管人或數碼資產交易所)的故障或不履行。
- 受託人真誠依賴任何被認為是真實和正確的指示、文件或資訊而採取或遺漏的任何行動。
- 7.2. 責任標準。受託人僅對因其在履行職責中的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而產生的直接損失承擔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受託人均不對任何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或後果性損害承擔責任。
8. 資料私隱及保密
- 8.1. 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受託人承諾遵守香港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PDPO) 保護用戶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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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同意處理。用戶確認並同意,由於信託行政的性質和受託人的合規義務,將會收集和處理高度敏感的個人和財務資料。用戶明確同意為以下目的處理、儲存和轉移其個人資料:
- 信託行政和服務提供。
- 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和國際制裁。
- 應法律要求向監管或政府當局披露。
9. 管轄法律及爭議解決
- 9.1. 管轄法律。本條款以及用戶與受託人之間的關係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不考慮其法律衝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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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爭議解決。任何因本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爭論、分歧或索賠,包括其存在、有效性、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應由以下方法之一解決,由受託人單方面決定:
- 仲裁。根據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管理的仲裁。仲裁地應為香港。
- 專屬管轄權。提交香港特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0. 一般規定
- 10.1. 完整協議。本條款連同信託契據和費用表,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
- 10.2. 可分割性。如果本條款的任何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規定仍將保持完全有效。
- 10.3. 轉讓。未經受託人事先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或轉移其在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服務條款及細則結束